中国律师网-新闻内容艺术创作书籍出售

发表时间:2020/4/7  浏览次数:69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截止3月5日20点,境外报告新冠肺炎疫情确诊病例已累计15157例(来自人民日报统计数据),韩国、日本、意大利、伊朗等境外疫情重点国家的确诊病例正在快速攀升。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风险级别由此前的“高”上调为“非常高”,并评估认为目前全球有大约30-40个国家面临新冠肺炎传播的高风险。随着疫情的全球蔓延,市场恐慌情绪呈现放大趋势,ICE棉花期货价格近日已跌至近两个月的低点。

  本文从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的章程与规则(BylawsandRules)及相关国家法律出发,围绕国际棉花买卖合同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争议作出简要梳理与分析,以期为合同各方从法律层面提供应对思路。

  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和全球经济下滑导致国际棉花价格大幅下跌,ICE棉花期货价格近日已跌至近两个月的低点,进口商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可能会选择按照ICA章程与规则以回开发票的形式及时终止合同(详见本文第四部分),出口商由于之前的合同价格偏高,将遭受较大的损失。

  目前,境内外多个国家/地区的港口、边境口岸临时关闭,入境货物被执行更严格的检疫措施,回港的空集装箱数量有限,且需要被执行更严格的申报、消毒措施,这些疫情防护措施均会导致棉花装运、棉花接收延迟或受阻。

  区域性的交通管制和人员限流使得物流效率较低及供应链不畅,给棉花的境内运输造成较大困难,从而加剧了棉花装运、棉花接收的迟延,并会相应地增加租船费用、滞港费用和仓储费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多地政府对现场复工人员比例进行了限制,银行的工作时间受到一定影响,进口方的开证期限如果正好赶上这段时间,加上进口方试图违约的意愿,很可能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具信用证,从而影响棉花的装运期,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ICA的规则手册包含章程与规则两部分内容,适用于依其章程与规则缔约的所有当事方,其中章程是ICA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进行变更和修改,但规则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一致另行约定[1]。

  根据ICA章程第200条规定,依据该章程和规则订立的所有合同均视为在英格兰订立并受英国法调整。又根据ICA章程第201条规定,依据该章程和规则订立的所有合同的一切争议均按ICA章程仲裁解决。ICA章程第202条还排除了《国际销售法案统一法》和《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维也纳公约》的适用(当事人另行约定除外)。

  因此,依据ICA章程与规则订立或适用该章程与规则的合同,其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无法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均需遵循ICA章程的强制性规定,艺术创作书籍出售即合同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ICA依据其章程仲裁解决。

  在ICA章程与规则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当事人无法主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

  一方面,ICA章程与规则中没有规定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若合同中未另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的,不能得到ICA仲裁庭的支持。

  另一方面,英国法没有关于不可抗力内容的法律规定。不同于大陆法系对于不可抗力内容的明文法律规定,英国法中既无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也无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合同当事人如希望援引不可抗力规则必须在合同中另行协商约定。上文提到,在ICA章程与规则下国际棉花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是英国法,且无法被当事人协商修改。因此,若合同中并未约定疫情、疫情防控措施或类似性质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当事人无法主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

  有别于一般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在ICA章程与规则下,不论任何原因,所有合同只能被终止,不能被取消[2]。这项规定作为强制性规则,不得通过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取消合同的条款而被更改,因此,中国买方无法以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主张取消合同,只能按照ICA章程与规则,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形式终止合同(tobeclosedbybeinginvoicedbacktotheseller)。

  合同终止后,需要确定回开发票的金额。根据ICA规则规定,确定向卖方回开发票的金额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来到第二步,将争议提交到ICA通过仲裁确定。

  仲裁员或技术申诉委员在判定结价的价格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终止时间;(2)合同的条款;以及(3)终止当日合同系争棉花或类似品质棉花的可适用市场价格。但一方或双方的不履行或违约是不在确定金额的考虑范围之内[3],并且结价的数目限于合同价格和终止日可适用市场价格的差额。

  上文提到,ICA的规则部分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的约定加以修改,因此,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排除结价差价规定的适用,例如约定按照合同价格结价,或者约定差价的上限金额,或者约定某种情形出现后双方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终止合同。

  尽管ICA章程与规则中不存在不可抗力内容的规定,国际棉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法直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履行合同,但ICA规则制定了延期开具信用证和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

  延迟信用证开具时间。根据ICA规则第201条[4]规定,信用证的开具时间延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延长装运期。如中国买方因遭受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无法按合同约定开具信用证,艺术创作书籍出售需要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以争取延长装运期,但不能单方主张延迟开具信用证。如果双方未能就装运期延展达成一致意见,则适用ICA规则第237、238条终止双方缔约的合同。但因该条规定属于ICA规则,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ICA章程第102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与ICA规则不一致的内容。具体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若双方在缔约时已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可以延后开具信用证的其他情形,如疫情、政府行动、银行营业中断,那么中国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主张延期开具信用证而无需另行与对方协商,但应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某项具体措施对信用证按时开具产生的负面影响。延迟付款时间。根据ICA规则第210条规定;“买方需在货船抵达后,必须在到达之日或者提单或货运文件日期后49日(七周)内支付货款,以先到者为准。”以及“所约定的货运文件首次展示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买方无法单方以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为由主张迟延付款,但因该条规定同样属于ICA规则,因此双方当事人可按照上文所述,在缔约时约定可以延期付款的具体情形。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除了结价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外,合同一方不需要承担任何因终止合同导致的赔偿责任。

  根据ICA规则第238条规定:“双方明确同意可以补偿的任何其他损失或索赔不计入结价的价格。该等损失或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及申诉程序确定。”从该条规定可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了损失赔偿责任,那么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ICA仲裁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责任,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补偿的其他损失,遭受损失的一方则无法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责任。

  此外,ICA规则第239条还规定,不允许对间接损害提出索赔。由于此条规定属于规则部分,因此当事人仍可以通过合同中的约定来排除适用,从而将间接损害包含在索赔范围之内。

  如上文所述,在ICA章程与规则下,合同各方无法通过援引不可抗力规定主张变更或取消合同,因此,中国进口方应密切关注并合理判断国际棉花价格走势,擅于利用ICA的结价规则,选择最佳的结价时机,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外方终止合同以尽可能减少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带来的经济损失。

  根据ICA规则第238条规定,仲裁庭或申诉委员会在判定结价日期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条款、双方的行为、任何书面终止通知以及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在此,提请中国进口方在向外方出具结价通知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使用ICA官方用语,即“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结价”(beclosedbybeinginvoicedbacktotheseller),以避免外方主张该通知不满足ICA章程与规则规定的结价含义;

  第四,通知发出后,避免作出与结价通知相悖的行为,以避免外方主张中国买家通过后续的语言表达或行为变更了之前的结价通知。

  [1]《ICA章程与规则手册》章程第102条1款:如依据我们的章程和规则制定了一项合同,则:(1)本手册中的所有章程均适用于合同,买卖双方不得加以修正;(2)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议定与任何规则不一致的条款。

  [2]《ICA章程与规则手册》章程第201条1款:依据章程302条和330条,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依据本章程和规则订立、或包含类似效力措辞的合同:……如有合同未履行,或者将不会履行的,不得按撤销处理。该合同应依据合同签署之时有效的章程和规则,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终止。……

  [3]《ICA章程与规则手册》规则第235条5款:按规则237条和238条结价的数目的计算和支付不受下列因素影响,即是否收款方或付款方被认为对合同的未履行和/或违约负责。

  [4]《ICA章程与规则手册》规则第201条4款:如信用证开具时间延后,或未按合同规定装运,则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延长装运期。如双方不能就装运期延展达成一致,则适用规则237条和238条。

联系人:贾瑞丽
联系电话:13333791110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二楼TSC-206